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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绿之星》产品管理办法
2009-1-12 10:22:30 来源:辽绿 作者:admin 浏览量:100

     《辽绿之星》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在研发“绿色产品”方面的科技创新,引导绿色消费,发挥社团的作用和社会化服务功能,为促进绿色企业、绿色产品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与相关质检技术、科研院所等部门联合,共同开展《辽绿之星》产品推广工作。为了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辽绿之星》是经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注册的辽宁省绿色企业、绿色产品专用标识,该标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用于科技创新、环境友好型省级标准绿色企业、绿色产品推广的标识。
第三条 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辽绿之星》推介委员会对企业自愿申报的科技创新、环境友好型产品相关内容,进行非强制性的验证,对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环境要求的产品,授予《辽绿之星》产品称号,并准予使用其《辽绿之星》绿色标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是指依靠技术进步,采用节能、节约原材料或清洁工艺生产的,从原材料的构成到产品生产、包装、使用整个过程对环境无污染或少污染,并符合国家产业及技术政策的各类产品。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认定,是指某一产品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基础上,经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确认,符合绿色产品技术要求的,颁发绿色产品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五条 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通过企业自愿、行业自律、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契约形式,以自愿原则将参与《辽绿之星》省级标准绿色企业、绿色产品推广工作的合作各方链接在一起,共同承诺遵守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条款,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地把消费者、生产企业结合在一起。
第六条 境外企业或机构的产品申报《辽绿之星》标识的管理办法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申报《辽绿之星》产品的生产企业,向《辽绿之星》推介委员会领取相关表格或从“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网”下载,并按申报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辽绿之星》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有齐备的生产条件、产品检验设施和专职技术人员;
(三)企业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完整的产品检测资料;
(四)企业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申请前一年内,企业未受过当地环保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处罚;
(五)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明确,能正常批量生产一年以上。
第九条 企业在《辽绿之星》推介委员会申请后,提交申请表,由《辽绿之星》推介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生产现场检查,必要时可对申报产品随机封样送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条《辽绿之星》推介委员会完成资料审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后,进行登记造册、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送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辽绿之星》推介委员会将在相关报刊和网上发布公告,并将《辽绿之星》产品证书寄送企业。
第十一条《辽绿之星》推介委员会可应企业要求,协助企业或委托相关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产品推介活动。
                                        第三章 证书、标识的使用
第十二条《辽绿之星》证书和标识有效期叁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辽绿之星》推介委员会许可的产品(商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按相关规定使用《辽绿之星》证书或标识,亦可在产品销售、展示过程中使用、出示该证书。未经许可而使用是违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辽绿色星》证书有效期届满,愿继续使用证书或标识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申请的,不得继续使用证书和标识。
第十四条  证书标识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换证,必要时重新进行审核。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
(四)根据《辽绿之星》推介委员会决定,需要重新换证的。
上述情况需要进行重新评审的,其费用参照初审费用协商收取。
第十五条 获证企业,不得涂改、滥用、转让《辽绿之星》产品证书和标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辽绿之星》产品推广工作的最高管理决策机构为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组织资深环保、质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审批管理办法、标准、证书发放审批及投诉监督等。
第十七条 推介委员会设在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内。负责产品验证、审核、发证、推广和协同有关部门打假维权等日常工作,下设综合管理部、标准与审核部、投诉监督部四个部门。
第十八条《辽绿之星》推介委员会在各市及相关组织内设立咨询工作站,咨询工作站业务接受《辽绿之星》推介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九条 《辽绿之星》推介委员会及工作站工作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工作态度,不得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申报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人的技术成果等违法失职行为。
第二十条《辽绿之星》推介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应在30天内进行处理。必要时可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申报、审核验证、生产现场、产品检验等各个环节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获《辽绿之星》产品的企业应搞好产品售后服务,对用户有投诉的应负责产品改进、更换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辽绿之星》推介委员会批准,公布其《辽绿之星》产品证书和标识使用失效。
(一)获证产品有不符合《辽绿之星》产品标准的投诉,并经投诉监督部复核属实,且整改无效的;
(二)转让、涂改、伪造、滥用《辽绿之星》产品标识或证书的;
(三)擅自扩大《辽绿之星》产品证书或标识的使用范围,其产品名称、注册商标、产品型号或规格等与证书不一致的。
(四)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辽绿之星》标识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乙方产品不符合《辽绿之星》产品相关条件时,有权收回证书并撤消乙方标识使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于冒用《辽绿之星》产品证书或标识,以及使用期限失效后仍继续使用的证书或标识,《辽绿之星》办事机构有权制止其侵权行为或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辽绿之星》称号的产品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时,《辽绿之星》办事机构应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

                                            绿色标识的产生 
   

   目前市场上充斥着各类绿色产品,这些产品往往是生产商根据市场的需要而做出的自我环境声明,并没有一个独立的机构对此声明进行验证,故而给消费者在选择和购买时造成了一定的困惑《辽绿之星》绿色标志就是根据一定的质量和环境标准要求, 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验证或认定,对符合绿色选择验证或认定的产品授予绿色选择标识。目的是向消费者提供可验证的、准确的、非误导性的质量和环境声明和防止或减少无保证的质量和环境声明,并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知情选择的机会,使消费者能够实现明明白白买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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