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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使用
2009-1-12 10:19:51 来源:辽绿 作者:admin 浏览量:73

《辽绿之星》证书和标识有效期叁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辽绿之星》推介委员会许可的产品(商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按相关规定使用《辽绿之星》证书或标识,亦可在产品销售、展示过程中使用、出示该证书。未经许可而使用是违法的行为。
   《辽绿色星》证书有效期届满,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若三年后企业仍愿意继续使用绿标,经审核后, 只需交纳每年的标识使用费,不用再缴纳其它费用。不重新换证的,不得继续使用认定证书和绿色产品标识。
证书标识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换证,必要时重新进行评审。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
(四)根据《辽绿之星》推介委员会决定,需要重新换证的。
   《辽绿之星》证书和标识产品需接受质量追踪。检验的样品可以从用户、市场或企业中随机抽取。跟踪抽检由推介委员会统一安排。在1年内经推介委员会两次抽检不合格或在使用中发现与认定要求不相符的质量问题的,由推介委员会予以警告或责令其改正;愈期不改正的,收回其认定证书。
   《辽绿之星》证书和标识实行年审,未经年审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年审的,标识自行失效。
    《 辽绿之星》证书和标识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认定证书的绿色产品标志:
(一)认定后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定要求的;
(二)认定书或绿色产品标识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推介委员会收回认定证书,停止使用绿色产品标识,并公布该产品名目:
(一)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产品的;
(二)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
(三)产品经认定后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擅自转让、涂改认定证书、绿色产品标识;
(五)不遵守有关认定规定,经警告无效的;
(六)其它按规定须进行重新认定而不认定的。
    对末经认定或认定不合格而使用绿色产品标志;达不到绿色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仍继续使用绿色产品标识;由推介委员会请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由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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