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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产品认定程序实施办法
2009-1-12 10:16:48 来源:辽绿 作者:admin 浏览量:121

辽宁省绿色产品标志

第一条 为了正确引导企业在研发“绿色产品”方面的科技创新,绿色消费,发挥社团的作用和社会化服务功能,促进和谐辽宁、生态辽宁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与相关质检、技术、科研院所等部门合作,并联合各有关部门、组织共同开展《辽绿之星》绿色产品推广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是指依靠技术进步,采用节能、节约原材料或清洁工艺生产的,从原材料的构成到产品生产、包装、使用整个过程对环境无污染或少污染,并符合国家产业及技术政策的各类产品。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认定,是指某一产品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基础上,经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专家委员会确认,符合绿色产品技术要求的,颁发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辽绿之星》是经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注册的辽宁省绿色企业、绿色产品专用标识,该标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用于科技创新、环境友好型省级标准绿色企业、绿色产品推广的标识。对企业自愿申报的科技创新、环境友好型产品相关内容,进行非强制性的验证,对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环境要求的产品,准予使用其《辽绿之星》绿色标识。

第四条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负责绿色产品认定监督、指导、管理工作。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辽绿之星》推介委员会(以下简称推介委员会)是开展绿色产品认定工作的机构,在研究会专家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绿色产品认定具体工作。

第五条 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通过企业自愿、行业自律、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契约形式,以自愿原则将参与《辽绿之星》省级绿色标准、绿色企业、绿色产品推广工作的合作各方链接在一起,共同承诺遵守《辽绿之星》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条款,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地把消费者、生产企业结合在一起。

第六条推介委员会对可开展绿色产品认定种类的建议进行调研评估,向有关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

第七条 绿色产品种类名录经确认后由推介委员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公布可开展认定的绿色产品种类名录;
(二)符合国家颂布的环境产品标准或绿色产品技术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能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或省、市级以上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排放标准;
(四)申请日前1年内,末受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产品技术指标符合绿色产品认定有关要求。

第十条 凡需要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推介委员会申报,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受理后,由推介委员会按照绿色产品的要求条件,对申请认定的产品及其生产过程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通过后,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推介委员会负责进行抽样并封样,由企业将封样的产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其中,必须在现场检验的,由检验机构派员到现场检验。检验机构应按规定期限,向推介委员会提交检验报告。认定按不盈利原则依法实行收费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推介委员会根据检查情况和产品检验报告,对照相应的有关技术要求,审核申请材料,作出确定给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对未予通过认定的产品,由推介委员会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推介委员会向社会公告确认的认定产品及其企业的名单。

第十四条 通知认定的企业,自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推介委员会领取认定证书和绿色产品标志样本。

第十五条认定证书和绿色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乙方在《辽绿之星》产品证书有效期内,可在产品包装或商品上印制《辽绿之星》绿色产品标识,并按《辽绿之星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的规格和证书编号印制。有效期满需换证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1个月提出换证申请;若三年后企业仍愿意继续使用绿标,经审核后, 只需交纳每年的标识使用费,不用再缴纳其它费用。不重新换证的,不得继续使用认定证书和绿色产品标识。

第十六条认定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认定时,申请认定程序与初次申请认定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换证: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认定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

第十八条 获得认定的产品在接受质量追踪。在1年内经有关部门两次抽检不合格或在使用中发现与认定要求不相符的质量问题的,由推介委员会予以警告或责令其改正;愈期不改正的,收回其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推介委员会对认定证书实行年审,未经年审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年审的,认证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认定证书的绿色产品标志:

(一)认定后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二)认定书或绿色产品标志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对需暂停使用认定证书或绿色产品标识的企业,由推介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期间企业暂停使用认定证书和绿色产品标志。

第二十二条 企业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应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向推介委员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二十三条推介委员会对企业的整改实地考查,对达到整改要求的,发出恢复使用认定证书和绿色产品标志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推介委员会收回认定证书,停止使用绿色产品标识,并公布该产品名目:

(一)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产品的;
(二)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
(三)产品经认定后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擅自转让、涂改认定证书、绿色产品标识;
(五)不遵守有关认定规定,经警告无效的;
(六)其它按规定须进行重新认定而不认定的。

第二十五条 对末经认定或认定不合格而使用绿色产品标志;达不到绿色产品技术要求仍继续使用绿色产品标识;由推介委员会请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出具错误数据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推介委员会停止其证检验机构的资格,责令其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通过认定的产品销售时,不符合绿色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辽宁省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

                                    《辽绿之星》绿色标识的产生 
  

   目前市场上充斥着各类绿色产品,这些产品往往是生产商根据市场的需要而做出的自我环境声明,并没有一个独立的机构对此声明进行验证,故而给消费者在选择和购买时造成了一定的困惑.《辽绿之星》绿色标志就是根据一定的质量和环境标准要求, 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验证或认定,对符合绿色选择验证或认定的产品授予绿色选择标识。目的是向消费者提供可验证的、准确的、非误导性的质量和环境声明和防止或减少无保证的质量和环境声明,并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知情选择的机会,使消费者选择绿色标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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